離婚案件代理詞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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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素來是民事審判案件類型中的傳統大類,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離婚案件管轄法院有什麼原則,也不知道離婚案件代理詞是什麼樣的,在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離婚案件代理詞範本

一、離婚案件管轄法院一般原則。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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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法條解決了絕大多數案件的管轄問題,條款中有兩個名詞「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如何釋義,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條)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釋中提到的「戶籍地」,由於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法律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A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情形。  

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規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就上述規定,需要注意:原告未離開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管轄。如原告離開了其住所地,則上述管轄原則按以下方式處理: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8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軍人案件的管轄。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  

三、涉外離婚的案件管轄。  

居住在境內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提出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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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3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條)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6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四、夫妻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就財產問題提起訴訟的管轄。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訴訟離婚案件代理詞如下:  

訴訟離婚案件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王XX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原告××××訴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闡述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庭能夠予以採納。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現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1.原告王XXX某與被告XXX無婚姻基礎,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雙方雖領取有結婚證,但由於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雙方在性格、經濟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愛好、興趣、生活習慣、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異,雙方之間始終存在着矛盾。隨着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夫妻間的矛盾就越來越激烈,終於導致原告XX在結婚後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於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針對原被告這類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2.原告XX與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現已分居兩年有餘。  

原告王XX為擺脫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負,於2003年10月底帶着孩子離開了被告,在原告自已開的專賣店裡,白天經營,晚上和孩子打地鋪。時至今日,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時間已超過了兩年。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兩地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3、被告XXX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劑。  

原被告之間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時,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氣大,動手毆打原告。被告可能還認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這對原告心靈的創傷很大,原告也萌發了要和被告離婚的念頭。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臉腫。這次以後,被告不思悔改,還曾多次毆打原告,也使原告離婚的決心越來越堅決。其中有幾次被告施暴後,原告都報了警,由於時間和一些其它的因素,這些報警記錄沒有能夠調出來。被告由於性格暴燥,經常因一點家庭瑣事摔家裡東西,砸窗戶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後,原告都跑遍了XX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樣的物品擺設。因為原告怕自已年邁的父母發現自己家中的物品總在更換,擔心自己的女兒又被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經歷過被告的打、砸、摔之後,都是一個人跑到沒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傷心。每次見到親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顆受傷的心包裹的嚴嚴實實,裝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態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壓抑和打擊。由於原告的這種家醜不外揚的性格,越發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惡性循環。原告善良的性格並沒有使被告懸崖勒馬,反而更加變本加厲。被告不止一次的揚言要殺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懼怕,這次原告也是擔心、害怕的,但是最終離婚的決心戰勝了一切恐懼,鼓起勇氣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提請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4.被告從未盡過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也是造成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結婚八年,女兒今年也已經七歲了。女兒在自出生至今天這幾千個日日夜夜裡一直都是由原告撫養、照顧的。原告為照顧好女兒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時與女兒之間產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觀被告卻從未真正關心過、照顧過自己的女兒。被告的收入自結婚後就從未貼補過家用,全用作自已的開銷上,穿帶名牌服飾,喝名酒,吸名煙,對自己可謂一擲千金。被告不僅從來沒有過問過女兒的學習情況,也沒有給過孩子一分錢的零用錢,還常常揚言是原告母女脫累了被告,如果沒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會變得更加瀟灑、更加自由。被告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了遺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提請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合理的撫養費。  

首先,女兒在自出生至今天這幾千個日日夜夜裡一直都是由原告撫養、照顧的。原告為照顧好女兒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時與女兒之間產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從未關心過、照顧過孩子。  

其次,這麼多年以來,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撫養孩子,被告從未給過生活費,原告開的服裝店,雖說利潤不大,但足夠自已和孩子的花銷,有比較穩定的收入,具備撫養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來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物質上均沒有給予原告及孩子實質性的幫助。正是由於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對孩子從未盡過自已的義務,孩子在感情上對被告很是生分,對原告確實十分的親密。  

再次,被告結婚後,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兒也親眼目睹了母親被打傷的慘狀。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過的非常奢侈,卻沒有給過自己的女兒百般呵護。被告的種種劣跡不僅給原告的心態帶來了巨大的傷害,還嚴重地傷害了女兒那顆幼小的心靈,嚴重地破壞了作為父親應有的偉大的形象。被告這樣的父親,難道會照顧好自己的女兒嗎?  

綜上所述,由於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後兩人生活態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加上被告目無法紀、漠視人權,經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終導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並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  

幸福婚姻是每個人的追求,是讓人嚮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場災難。法律是幸福的守護者,是善良的最後一根救命草。我們有理由相信,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人民法院也一定能夠排除一切干擾,依法辦事,還原告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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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3-10-03 02:10:21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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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21:06:10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3-05-26 20:05:23

求助

頭像
2023-02-16 23:02:01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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