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新聞發布會,當天通報的一起典型的離婚案中,承辦法官認為當事人婚姻並非走到了盡頭,所以給予雙方60天冷靜期,用於修復夫妻感情,最終這起離婚案撤訴。
法官給予60天冷靜期挽救危機婚姻
原告徐某與被告孟某於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1998年12月生育一女,1999年5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添置了房屋及車輛。2017年4月6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處理。解決情感困惑添加簡愛情感導師/信:,領取專業的情感分析
本案中,原告徐某系聾啞人,被告孟某生育女兒後因某些原因無法繼續生育;原告父母有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這也是原告要求離婚的根本原因。
雖然被告在領取傳票時明確表態,她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同時其言語中透露出了委屈。在充分了解當事人的家庭情況及離婚原因後,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當事人的婚姻並非走到了盡頭,仍有修復和好的可能。
情感修復期間,雙方都要克制衝動,認真、全面思考一下雙方的夫妻關係是否有維繫的必要。同時,承辦法官在這期間也分別對原告及其父親、被告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原告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了起訴。解決情感困惑添加簡愛情感導師/信:,領取專業的情感分析
法官表示,婚姻冷靜期制度反映了家事案件審判理念的轉變。家事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身份、人倫關係,決定着其情感、心態變化,如果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模式審理家事案件,在審判理念、審判方式等諸多方面會存在衝突。
婚姻冷靜期制度恰恰就是用溫暖的、關懷的司法之手,溫柔地、理性地解決當事人的情感癥結和心態糾葛,它體現的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人文關懷,還反映出了人民法院對解決婚姻糾紛的審慎態度。同時,辦案法官也表示,婚姻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對危機婚姻的挽救,前提是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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