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雙方感情破裂或是其他原因協議離婚不成的,可以走法院離婚程序。起訴離婚是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那麼法院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一、法院離婚程序
1、審查起訴階段
1.1、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訴書,相關證據的副本;
1.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審查過程;
1.3、由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要求,並受理有關文件的決定,否則返回的文件和材料,原告,並告訴拒絕的理由。
2、答辯階段
2.1、法院決定提交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天內送達被告人,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覆;
2.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之日起。被告不響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作出決定像往常一樣。如果被告確實非個人的原因,不會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可以告訴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的決定的延伸。
3、審判階段
這階段的離婚訴訟,主要是通過審查證據,對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性階段。它包括以下步驟:
3.1、法庭調查;
3.2、法庭辯論;
3.3、法官主持調解;
3.4、如果調解不成的,判決。
相較於一般人離婚,軍人離婚的程序較為複雜,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處理,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
二、軍人離婚程序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程序首先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者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情況下,自願離婚或者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後,方可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
軍人離婚的程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所不同:
2.1、首先,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過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2、如果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者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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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3.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3.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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