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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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很多夫妻在感情破裂之後無法在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等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都選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離婚,而訴訟離婚首先要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那麼離婚案件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呢?簡愛小編今天與你探討離婚管轄權。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一、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1、《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法律規定了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

  《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時,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二、離婚案件管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1、《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新頒布的《民訴法解釋》增加了「可以」一詞,意味着放寬了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便於起訴離婚。

  2、《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婚管轄權

  《民訴法解釋》

  第6條 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7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8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婚離婚案件的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1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五、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民訴法解釋》

  第13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4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5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16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7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務院僑辦在2005年對華僑定義中的「定居」作了明確解釋:「中國公民已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或雖未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駐在國連續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並在國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國外。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及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認為是定居。」

  六、離婚管轄權通過書面協議可以約定管轄法院

  《民訴法解釋》第34條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同居發生的財產爭議,或者在解除婚姻關係後發生的財產爭議,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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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離婚管轄 離婚案件管轄 離婚管轄權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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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13:01:33

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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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23:07:46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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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09:05:26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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