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除了離婚和財產問題,最重要的就數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了,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要是夫妻離婚雙方都想要孩子跟着自己,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樣判定呢?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的宗旨,在審理離婚糾紛中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時,需要遵從幾個原則,即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並作出具體規定。)
1、針對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該《通知》第1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2、針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通知》第3條的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雖然孩子在兩周歲以上的,但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旗鼓相當,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此時,如果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較長時間,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撫養且有能力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未成年子女十周歲以上的,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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