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老婆孩子還要金屋藏嬌,未料齊人之福也不好享,第三者趁亂將房屋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成功辦證,男子此時方悔與妻同搬進房屋「爭主權」。只可惜,官司還沒判完,男子便已撒手西去。
老婆與第三者合作建房 結果房子歸第三者
金屋藏嬌將產權登記給第三者留下後患
據查,阿元和丈夫姚某於1970年結婚,婚後生育了兩兒一女。1986年,姚某又認識了18歲的阿蘭,1988年間兩人開始同居,並於1993年生下一個女兒。1998年,阿蘭及女兒搬進剛建好的一棟位於梅州平遠縣的四層房屋居住,姚某隨即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將該棟樓房第一層的產權登記在阿蘭名下。
剛辦好登記手續,姚某即被查出患有腎臟疾病,先後進行了兩次腎移植手術。1999年,阿蘭將整棟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她名下。此後幾年,姚某在與病魔抗爭的同時,也因為房屋之爭與阿蘭的關係不斷惡化。2008年,姚某以房屋是他出資建造為由,強行與家人搬入了阿蘭居住的四層小樓。)
合作建房歸誰有一審判第三者折價付53萬
阿蘭不滿,隨即訴至法院要求姚某夫妻搬離,隨後,姚某夫婦又向法院提起分割爭執房屋產權的訴訟。而後,姚某因病過世,其與妻子阿元所生的三個子女作為繼承人參與了訴訟。他們提供了兩份轉讓土地協議書,及建築材料、人工費用清單23份等。對此阿蘭則認為,建房時她與姚某存在男女朋友關係,姚經手的房屋建造部分手續,是在她的委託下進行的,實際上建房的全部資金都是其用長期經營髮廊的收入積累支付的。為此,阿蘭也提供了建築材料、人工費用清單共35份。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訟爭房屋屬姚某與阿蘭共有,為等額按份共有。因房屋產權登記在阿蘭名下,且其女兒繼承姚某部分份額後,阿蘭母女占有的份額已超過50%,故判令訟爭房屋歸阿蘭所有,阿蘭折價53萬餘元給姚某的繼承人。)
二審明知被登記未異議視為放棄
一審宣判後,阿蘭不服上訴。梅州市中院經二審後認為,根據姚某與阿蘭有長期共居的事實,結合雙方提供的建房原始單據和證人證言,可以認定姚某參與了訟爭房屋的建造過程並可能有一定的貢獻。
但在房屋建好後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依據姚某的兩次庭審陳述,無論是姚某還是妻子阿元均應知道阿蘭辦理房產證的事實,兩人均未提出異議,即使姚某對該房屋的建造可能有一定的貢獻,也應視為放棄了其權利,而阿蘭因登記已經依法取得了訟爭房屋的權屬,法院遂認定阿蘭享有四層小樓的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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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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