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內容,今天簡愛小編與你一起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具體內容。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情感困惑添加導師LINE ID:jaqg,一對一免費分析)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點擊屏幕底部-選擇溝通工具,聯繫情感導師,你的所有情感困惑都能獲得免費解答)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遇到情感危機不要慌,添加導師LINE ID:jaqg,免費獲取挽回方案)
該條文的意思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不能直接判決,這是離婚案件的性質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法院調解後,如當事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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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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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