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內容,今天簡愛小編與你一起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具體內容。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該條文的意思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不能直接判決,這是離婚案件的性質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法院調解後,如當事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相關文章推薦:
春季特惠1元課,做自己的女神! >>領福利
高『言值』聊天話術:讓你們的感情迅速升溫!
註冊成為簡愛會員,隨時隨地免費暢學情感課程!
評論列表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可以幫助複合嗎?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