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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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依據《中華共和國婚姻法》制訂,為了標準婚姻登記工作中,維護婚姻生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3年8月8日公布,總計6章22條。今日簡愛網編與你共享婚姻登記條例的內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哪些內容

  一、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便標準婚姻登記工作中,確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行,維護婚姻生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制訂本規章。

  第二條 國內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市級人大常委會民政局或是鄉(鎮)人大常委會,省、自治州、市轄區人大常委會能夠依照便民利民標準明確農村百姓辦理婚姻登記的實際機關。

  中國人同老外、國內居民同香港特區居民(簡稱上海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台灣省居民(簡稱中國台灣居民)、僑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州、市轄區人大常委會民政局或是省、自治州、市轄區人大常委會民政局明確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理應接納婚姻登記培訓工作,經績效考評達標,即可從業婚姻登記工作中。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資費標準向當事人扣除成本費外,不可扣除雜費或是額外別的責任。(情感問題資詢能加老師手機/信:

  第二章 登記結婚

  第四條 國內居民完婚,雙方理應相互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區域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結婚。

  中國人同外國人在中國國內完婚的,國內居民同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國台灣居民、僑民在中國大陸完婚的,雙方理應相互到國內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區域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結婚。

  第五條 辦理登記結婚的國內居民理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和證明文件:

  (一)自己的戶口本、身份證件;

  (二)自己無直系親屬及其與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之內旁系血親關聯的簽名申明。

  辦理登記結婚的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國台灣居民理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和證明文件:

  (一)自己的合理香港通行證、身份證件;

  (二)經居所公正組織公正的自己無直系親屬及其與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之內旁系血親關聯的申明。

  辦理登記結婚的僑民理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和證明文件:

  (一)自己的合理護照簽證;

  (二)居住國公正組織或是應由機關出具的、經中華共和國駐本國使(領)館驗證的自己無直系親屬及其與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之內旁系血親關聯的證實,或是中華共和國駐本國使(領)館出具的自己無直系親屬及其與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之內旁系血親關聯的證實。

  辦理登記結婚的老外理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和證明文件:

  (一)自己的合理護照簽證或是別的合理的國際性旅遊有效證件;

  (二)該國公正組織或是應由機關出具的、經中華共和國駐本國使(領)館驗證或是本國駐華使(領)館驗證的自己無直系親屬的證實,或是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自己無直系親屬的證實。

  第六條 辦理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未予備案: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彼此同意的;

  (三)一方或是彼此現有直系親屬的;

  (四)歸屬於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之內旁系血親的;

  (五)身患醫藥學上覺得不理應完婚的病症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理應對登記結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證件、證明文件開展核查並了解有關狀況。對當事人合乎完婚標準的,理應現場給予備案,發送給結婚證書;對當事人不符完婚標準未予備案的,理應向當事人表明原因。

  第八條 雙方補辦登記結婚的,可用本規章登記結婚的要求。

  第九條 因威逼完婚的,受威逼的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婚姻登記機關懇求撤消其婚姻生活的,理應出具以下證明文件:

  (一)自己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書;

  (二)可以證實受威逼完婚的證明文件。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覺得受威逼完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到子女撫養、資產及負債難題的,理應撤消該婚姻生活,宣布結婚證書廢止。

  第三章 離異備案

  第十條 國內居民同意離異的,雙方理應相互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區域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異備案。

  中國人同外國人在中國國內同意離異的,國內居民同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國台灣居民、僑民在中國大陸同意離異的,雙方理應相互到國內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區域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異備案。

  第十一條 辦理離異備案的國內居民理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和證明文件:

  (一)自己的戶口本、身份證件;

  (二)自己的結婚證書;

  (三)彼此當事人相互簽定的離婚協議。

  辦理離異備案的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國台灣居民、僑民、老外除理應出具前述第(二)項、第(三)項要求的有效證件、證明文件外,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國台灣居民還理應出具自己的合理香港通行證、身份證件,僑民、老外還理應出具自己的合理護照簽證或是別的合理國際性旅遊有效證件。

  離婚協議理應註明彼此當事人同意離異的意思表示及其對子女撫養、資產及負債解決等事宜協商一致的建議。

  第十二條 辦理離異備案的當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未予審理:

  (一)未達到離婚協議書的;

  (二)歸屬於無民事行為人或是限定民事行為人的;

  (三)其登記結婚並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理應對離異備案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證件、證明文件開展核查並了解有關狀況。對當事人確屬同意離異,並對此子女撫養、資產、負債等難題達成一致處理決定的,理應現場給予備案,發送給離婚判決書。

  第十四條 離異的雙方同意修復夫妻感情的,理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備案。復婚備案可用本規章登記結婚的要求。

  第四章 備案檔案資料和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理應創建婚姻登記檔案資料。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理應長期性存放。實際管理條例由國務院辦公廳民政局會與國家檔案保管單位要求。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宣布婚姻生活失效或是撤消婚姻生活的判決書團本後,理應將該判決書團本收益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丟失或是損壞的,當事人能夠持戶口本、身份證件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區域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資料開展核實,確定確鑿的,理應為當事人發放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

  第五章 處罰措施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以及婚姻登記員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婚姻登記標準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導致婚姻登記檔案資料損害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是發放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超出資費標準扣除花費的。

  違背前述第(三)項要求扣除的花費,理應退回當事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華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能夠按照本規章的相關要求,為雙方均定居於駐在國的中國人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規章要求的婚姻生活登記備案由國務院辦公廳民政局要求款式並攝製。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是補辦結婚證、離婚判決書理應繳納成本費。成本費的資費標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價錢主管機構會與國務院辦公廳行政機關要求並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規章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准許、1994年2月1日國家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另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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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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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10:10:50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頭像
2024-07-26 10:07:5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6-02 17:06:4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4-05-13 07:05:02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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