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第十條儘管僅僅簡易地要求了對無效婚姻的處理決定,但對避免和勸阻違反規定婚姻生活,還是具有了積極主動的功效。今日簡愛網編與你共享新婚姻法第十條要求的有關內容,期待能協助到你。
一、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的內容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婚姻生活失效:
(一)重婚的;
(二)有嚴禁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結婚前身患醫藥學上覺得不理應結婚的病症,結婚後並未醫治的;
(四)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釋意】 本條是有關無效婚姻的要求,是此次婚姻法改動提升的要求。
無效婚姻,就是指缺乏婚姻生活創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產生法律認可的男人女人倆性的融合。(情感問題資詢能加老師手機/信:)
二、新婚姻法第十條需不需要建立無效婚姻規章制度
婚姻法要求,結婚理應合乎一定的標準,如結婚務必雙方徹底同意;結婚年齡,男不可先於二十二一周歲,女不可先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之內旁系血親或是身患醫藥學上覺得不理應結婚的病症的不可結婚等。
但日常生活中,因為當事人暗箱操作、矇騙結婚登記機關或是結婚登記機關不依規做好本職工作等緣故,使一些不符結婚標準的男人女人當事人也經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變成夫婦。對這種不符婚姻法要求的婚姻生活,是不是認可其具備法律法規上的婚姻生活法律效力,對暗箱操作結婚登記,或是結婚登記機關的登記員違反規定備案的,是不是給予懲罰,在1980年婚姻法中沒有實際要求。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施行了《結婚登記管理辦法》,該規章要求:申請辦理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結婚登記管理方法機關未予備案:(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同意的;(3)現有直系親屬的;(4)歸屬於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之內旁系血親的;(5)身患法律法規嚴禁結婚或是延期結婚的病症的。
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暗箱操作、套取結婚登記的,結婚登記管理方法機關理應撤消結婚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公布其夫妻關係失效並取回結婚證書,並對當事人懲處200元下列的處罰。企業或是機構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出示虛報有效證件和虛報證實的,結婚登記管理方法機關理應給予收走,並提議該企業或是機構對立即責任人給與提出批評文化教育或是行政處分。
申請辦理登記結婚的工作員,違背婚姻法及結婚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對不符結婚標準的給予備案的,結婚登記管理方法機關理應對結婚登記技術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或是撤消其結婚登記管理人員的資質;並對仍不符結婚登記標準的當事人撤消結婚登記,取回結婚登記資格證書。
新婚姻法第十條這種要求,儘管僅僅簡易地要求了對無效婚姻的處理決定,但對避免和勸阻違反規定婚姻生活,還是具有了積極主動的功效。可是,這種並不是法律法規,有的那時候對無效婚姻的解決還是欠缺法律規定,因而,從完善在我國家庭婚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非常是完善在我國無效婚姻規章制度的視角來看,在本次婚姻法改動中理應對無效婚姻做出確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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