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辯護的必經過程,每一次的律師會見都很關鍵很重要,接下來看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問的15條。
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問的15條
1、表明身份,出示委託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友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託書上簽名確認。
2、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簡略)。
5、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但不限於: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
6、陳述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從犯;脅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等。(有情感困惑,加導師/信:,領取一次專業情感分析)
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是否存在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包括但不限於: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構成犯罪;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使職權以及意外事故;無刑事責任能力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8、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於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
9、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誘供情形;對訊問筆錄是否核對、補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是否申請過重新鑑定但卻被駁回或置之不理等。
10、關於此次調查了解的陳述是否同對偵查機關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諮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略)。
12、有無需要代為申訴、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
14、讓其核對本次會見筆錄,確認無誤後簽署意見並逐頁簽名確認。
15、會見時若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應在筆錄中註明。
二、《犯罪者與動機》簡介
《犯罪者與動機》是是西方犯罪心態學的經典著作,作者是馬丁-格文。深入研究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
2010年的槍戰電影《槍王之王》中,古天樂(大學主修心態學)與警官吳彥祖在看守所中曾引用到《犯罪者與動機》這本書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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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我就在老師的指導下走出了感情的誤區,真的很不錯!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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